案例评析|网站上传日期早于专利申请日时,相关技术内容是否能够构成现有技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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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人虽提出上传日期不代表公开日期的质疑,却未进一步作出有效查证来支持其主张,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水平,可以确定相关软件在申请日前已上传到相关网站上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两软件在上述网站的更新日期或上传日期早于申请日,故上软件相应技术内容构成现有技术。
供稿:杨宇宙,艾可颂裁判文书请戳
第391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就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210506965.9、名称为“一种网络修复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诉称:一、被诉决定用以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所使用的证据组合方式超出了本案第三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且原告并无陈述意见的机会,故被诉决定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构成程序违法。二、证据6涉及使用公证处电脑上存储的两个安装程序,并非通过拆封证据4中的光盘获得相关程序进行操作,故证据6所涉软件的来源不真实。三、证据1并未公开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第一个软件的区别特征3),证据1亦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证据6的真实性是否应当予以认可。
原告主张,证据6和证据4的公证时间不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次公证所使用的计算机相同,亦不能证明证据6中使用的软件就是证据4公证下载的软件,故证据6中用于安装和演示的两个软件不具有真实性,其公开日期无法确认,不能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没有足够证据否定证据6和证据4中“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和“306安全卫士-8.5正式版”软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上述软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上传到网站并供用户下载使用的事实成立,其构成现有技术。关于证据6中第一个软件。在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证据4是可以不留痕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不能武断的认为证据4所涉及的内容不可信。故,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在系统之家网站下载“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软件的真实性以及该软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的事实予以采信。关于该软件的公开日期,对于为用户提供下载软件服务的网站而言,其更新下载的软件后即提供给用户下载是大概率事件,而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仅提出更新日期不代表公开日期的质疑却未进一步作出有效查证来支持其主张,就本案而言,该“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软件的更新时间(2012年3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2年11月30日)数个月的时间,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水平,可以确定“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软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上传到系统之家网站上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因此,该“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软件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关于证据6中第二个软件。经核实,CSDN网站属于专业的IT技术网站,可信度较高,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该网站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证据4记载的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网站上载的内容具有真实性。虽然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质疑CSDN网站上“论坛”和“博客”版块的内容可以修改,但证据4是从CSDN网站下载板块下载的软件,其并不属于博客文章,而且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也未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该下载版块所发布的软件是可以进行任意编辑或篡改的;至于下载该软件所需要的积分/C币发生过变化,只能说明该网站对于下载该软件的价格进行过调整,并不代表可以对该软件进行任意编辑或篡改。在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证据4是可以不留痕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不能武断的认为证据4所涉及的内容不可信。故,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CSDN网站www.csdn.net下载“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软件的真实性以及该软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的事实予以采信。关于该软件的公开时间,对于为用户提供下载软件服务的网站而言,对于上传文件的审核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期限,而北京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公司仅提出上传日期不代表公开日期的质疑却未进一步作出有效查证来支持其主张,就本案而言,该“306安全卫士-8.5正式版-CSDN”软件的上传时间(2012年3月9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2年11月30日)数个月的时间,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水平,可以确定‘306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软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上传到CSDN网站上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因此,该“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软件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证据6所记载的公证过程来看,证据6是2018年8月20日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在公证处点击于2018年7月24日在该公证处下载所得的“20180724-2”文件夹中两个软件,分别安装使用的保全过程。第一个软件获取过程是(公证书的第4步骤):打开名为“20180724-2”文件夹,点击安装“psetup1287954”软件,显示相关页面内容,对所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拷屏打印,打印结果见所附打印稿的第4-8页。第二个软件获取过程是(公证书第32步骤):打开名为“20180724-2”文件夹,打开名为“360安全卫士-8.5正式版-CSDN”文件夹,显示相关页面内容,对所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拷屏打印,打印结果见所附打印稿的第45-46页。并且,证据6安装的上述两个软件版本号与证据4中安装的两个软件版本号一致。因此,在原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可被诉决定的认定理由和结论,即:对于证据6公证的两个软件,第一个软件使用的是证据4中名称为“20180724-2”文件夹中的从系统之家网站www.xitongzhijia.net下载的“psetup1287954”安装软件(即360安全卫士正式版8.5.0.2002e简体中文安装版),第二个软件使用的是证据4中名称为“20180724-2”文件夹内的“360安全卫士-8.5正式版-CSDN”文件夹中的从CSDN网站www.csdn.net下载的“360安全卫士_8.5正式版”安装软件,且两软件在上述网站的更新日期或上传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上述两软件相应技术内容构成现有技术。原告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涉及两个软件方案)和证据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结论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进一步认定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亦无不当,在此不再赘述。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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